![]()
狗头金归属引发热议
一块重达16斤的天降狗头金被新疆牧民拾得,常人的理解上她应该属于牧民;但近日,这上天恩赐牧民的无价之宝,在归属问题上产生了广泛的争议。
1月30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7.85公斤重的狗头金。喜从天降,消息不胫而走,牧民家里更是门庭若市,大家争相来看这难得一见的宝贝。可是,那位牧民的高兴劲头还没有过,麻烦就来了。
牧民捡到狗头金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随即引发争议。正当网友热议这个金块会不会被国家收走之时,2月6日,清河县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该牧民家调查。6日下午,@青河县文物局回应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无关,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
如果狗头金确属矿产,那么根据《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牧民应该把它交给国家。这意味着,捡到狗头金的牧民只不过是做了一场黄粱美梦。
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指出:“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史律师称,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否则将涉嫌侵占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兵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狗头金不是矿藏,应归个人所有。何兵的理由是,不管是《宪法》还是《矿产资源法》,虽然规定矿产归国家所有,但是没有界定什么是“矿藏”,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矿藏是“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而狗头金是一块地表裸露物。“如果捡一块精美的石头,都属于侵占国有资源,河边或海边捡雨花石的违法分子,该有多少啊?”
@萧钧瀚鹏否定了狗头金是矿藏的说法,他认为狗头金形成于太空,是陨落于地球的一块小东西,所以不属于矿产。“牧民朋友得到上天的眷顾,拾到一颗带有贵金属的价值不菲的狗头金,有据为所有的意思。据为所有,不为法律所排斥,人之常情,实属应然。”
法理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天赐宝物于牧民,如今却在最终的归属的问题被大家广为争议。那么该宝物到底归谁?先占能为其取得宝物的所有权吗?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很多,如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先占、添附、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是取得所有权的最重要方式,社会产品大都是通过生产的方式而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孳息作为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与原物没有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在孳息与原物发生分离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没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先占是法理上物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且这种方式符合人类的思维习惯和社会常理。因此,法理来说牧民是有权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但至于法律如何规定,还有待考究。(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