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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捡到狗头金,是喜从天降,还是悲从中来?一块重只有8公斤而价值不菲却的黄金,能捡到自然是喜不自胜。但是如果拾金者同样因拾得的行为而要失去众人都“爱”不释手的金子,那么对于不仅对于拾金者,可能很多人都难以接受。
牧民捡到狗头金
据新华网报道,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然而,自该块“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物的原始取得——先占
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原本应该是件可喜可贺的事,但是,如今其所有权的归属则使其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留之烫手,失之可惜”。因此,关于这个“山芋”的所有权,该牧民能否获得法律上的依据?
原始取得,是取得物之所有权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其主要的形式表现为先占等。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先占未作明确规定,我国立法并未一概予以否认;相反,因先占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则普遍存在,这说明了无 主动产之先占取得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法律认可。如合对法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物之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兵的观点,他认为狗头金不是矿藏,应归个人所有。因为,虽然规定矿产归国家所有,但是没有界定什么是“矿藏”,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矿藏是“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而狗头金是一块地表裸露物。因此,国家对于狗头金的所有权也是于法无据的。
反观牧民的先占行为。首先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狗头金”根据何兵的观点,确为无主物;其次,该“狗头金”也并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最后,可想而知,该牧民为的必然是依其所有意思而占有标的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先占的构成要件,所以从民法理论来讲,该牧民是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狗头金”所有权的。
不是人人都能成为李白,能做到“千金散尽还复来”的豁达。如果某天一块宝物从天而降的落在你的面前,你愿意白白的交给别人吗?反正我不愿意!(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