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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连续上网19小时 吐血身亡网吧该否担责(图)

2015年02月2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随着电竞游戏LOL的火爆,一句时尚的电竞健康标语说的好:“小撸怡情,大撸伤身!”可不,日前一男子连续上网19小时,并在网吧吐血而亡,就明白的告诉我们事实确实如此。

男子连续上网19小时

今天(2月27日)凌晨,一名年轻男子在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上的一家网吧内死亡。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前男子一边游戏一边与邻座有说有笑,身体不适后躺在了皮沙发内,再也没有醒过来。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致电该网吧老板确认,确有一名男子因身体原因在网吧辞世。警方消息称,男子死亡前已连续上网19小时,经法医勘查,死者患有肺结核,目前已排除他杀。

网吧身亡,经营者是否有责?

网吧作为公共的娱乐场所,网吧的管理者或负责人理应对网吧内上网的消费者的安全进行保障。因此,连续上网19小时的男子网吧死亡,网吧的负责人或管理者是否应该为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负责?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保障在其提供的经营场所活动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种义务主要体现在服务管理、安保措施、安全引导、人员配备、设施安全等等多方面。当经营者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被侵权人因此而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尽管进入网吧消费的人都是成年人,过度的上网可能导致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其应该有所预见。但是,这是否能够排除网吧的提醒义务呢?而“上网时间过长”又是不是网吧应尽的人身安全提示义务?对此,法律或许是空白的,但是可能值得人们去思考,是否将其列入相应的法规,从而拯救网络沉溺者,还上网环境的健康!

喜爱某一种东西或事物都没有罪,但凡事都要有度。物极必反,乐极生悲;爱得过火,难免爱火也会把自己烧的体无完肤!(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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