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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因车反目暴力斗殴致死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图)

2015年03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好兄弟之间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怨,有啥误会彼此说出来。然而,这三位好兄弟,竟然为了一辆车兄弟之间反目成仇,闹出了一场追悔莫及的“人命”!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能动手解决的事情,尽量不说话”?

兄弟因车反目 从此天各一方

3月6日下午5时,陈礼仁、张德发在宝米路遇见朋友赵建国,却遭到赵某诬赖二人偷车,于是双方发生口角,二人联手围殴赵某,其中陈某手持铁棍对赵某一阵乱打,造成其颅内出血、胸部肋骨断裂,奄奄一息躺卧草丛,案发后径自离开现场。

当晚11时,陈某愈想愈不对劲,冒充热心民众打电话向消防队报案,但将宝米路错报为白米路,消防队未寻获赵某,陈某一直没有听到朋友圈子传出赵某送医获救的讯息,心虚地在翌日上午重返现场,才走进草丛,就发现赵某还躺在原地,吓得赶紧再度向消防队报案。

这回尽管陈某报对路名,但赵男因伤重且拖延抢救时间,尸体早已殭硬,警方相验确认他杀,经调阅监录像带,11日循线逮捕2名嫌犯。

警方调查,嫌疑人陈礼仁(36岁、有窃盗、杀人未遂前科)、张德发(45岁、有窃盗、诈欺前科)和死者赵建国(55岁)3人为熟识朋友。死者陈尸现场在高雄市冈山区宝米路205巷草丛,位处偏僻,平日人迹罕至。

二人究竟该定何罪?

(1)故意伤害罪?

众所周知,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陈某和张某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赵某的行为,尤其是陈某手持铁棍对赵某造成了致命一击。虽然三人兄弟感情好,然而,这就能断定二人主观上仅存在对赵某伤害的意图?当然不能断言。倘若是故意杀人,赵某岂不是含冤而死?

(2)故意杀人罪?

兄弟再好也有反目成仇的时候,当被人误会成盗贼时,二人即有可能怒发冲冠,失去理智,处于激情杀人的状态。所谓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因此,如若陈某和张某在赵某一再的刺激下,失去理智暴力反击,造成他人死亡也是很有可能的。虽然事后,陈某良心发现想报警施救,却因一时大意报错地址,导致赵某最终还是不治身亡。其未施救成功,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当然结局还可以是这样的

陈某与张某二人对赵某实施暴力的主观故意不同。从案情来看,虽然二人联手围殴赵某,但是真正对赵某构成致命一击的是陈某手持的铁棍,最终导致赵某颅内出血、胸部肋骨断裂,奄奄一息躺卧草丛。可见,张某的凶狠程度明显低于陈某。也就是说,如果警方查明张某仅处于故意伤害的目的,而陈某处于杀人的目的,则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好好的三个人,从此天各一方。死者已矣,生者或许可能一辈子都活在悔恨当中。暴力终究不可取,不管陈、张将面临怎样的刑法,赵某已经不再,昔日的情谊也将随风逝去。(法邦网)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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