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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含泪捐13岁女儿器官 未成年人器官能否随意捐赠(图)

2015年04月1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4月11日晚,13岁的安徽女孩爱梅在南京市儿童医院完成了器官捐献。父母之所以在器官捐献同意书上签字是希望通器官捐献这种形式,让女儿以爱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事实上,女孩的器官捐赠也给三个人的生命带来了希望。可是,你们知道吗?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捐赠器官有着严格的规定。

13岁女孩学校意外坠楼

爱梅是安徽来安中学的一名学生,3月27日一大早,林爸爸便骑车送她去上学。到学校时是6点45分,林爸爸永远记得那个时间,因为那是他与女儿的最后一面。

就在父女俩刚刚分别不到20分钟,意外发生,噩耗传来,爱梅从教学楼4楼摔下来了。一切来得如此突然,林爸爸立刻奔向医院。因为当地医院没有救治能力,爱梅随后又被转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爱梅的情况并不乐观,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虽然心跳一直在,但是呼吸随时会停止”。

4月5日,林爱梅被诊断为脑死亡。可一直到诊断下来,林爸爸也不敢相信女儿就要这样没了,那天他骑车载着自己的小天使去学校的场景还历历在目,没想到那天成了诀别。

父亲决定捐献女儿器官

面对一直沉睡的女儿,林爸爸一直未曾放弃希望,甚至拿着女儿的CT片子前往北京寻求一线希望。然而,4月10日,医院最终宣布“确实抢救不过来了”。

从意外发生到南京求医,一切的压力都承担在林爸爸一个人肩上,没有告诉孩子妈妈。爱梅的妈妈今年宫颈癌复发,目前在江苏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直到最终确定孩子救不过来了,她才得知这件事,这位病中的母亲哭晕了过去。

悲伤中,林爸爸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捐献女儿的器官。这位朴实的父亲对于器官捐献,不会说什么感天动地的大道理,因为此前了解过器官捐献的事宜,于是有了这样的想法,提出后也得到了家人的支持。“爱梅这个名字和她本身,是我和她妈妈爱情的结晶”林爸爸说,希望通过器官捐献这种形式,让女儿以爱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

未成年人能否捐献器官?

(1)未成年生前禁止捐赠

社会上自愿捐赠器官的感人事迹比比皆是,人们也纷纷赞扬这些人的高尚情怀。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父母捐献未成年子女的器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也许有人认为,未经未成年子女同意,父母无权擅自捐献子女器官。倘若经得子女生前同意,父母则应当帮助子女实现生前意愿。还有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当然具有处分子女身体器官的权利。此话只说对了一半,实际上未成年人生前是被禁止捐献器官的,即便未成年人同意,那也是不允许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此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人体器官,划为“法律禁区”。 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决定,因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为捐献器官的主体。

(2)未成年死后,父母可代为捐赠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一般来说,人死后作为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已经丧失,遗体仅仅作为物的价值依然存在。尸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取得,但死者近亲属对尸体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受到限制的。具体而言,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只有当死者在生前未对其遗体做出明确表示时,近亲属才有权做出决定。

也就是说,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体有权利作出捐献决定,但在未成年子女生前,哪怕是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刻,父母也没有权利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器官。

爱的延续

父亲对于子女的爱,也许总是爱得那么深沉、爱得那么厚重。让自己的女儿以另外一种方式活着,让自己留有一份心灵的慰藉,又何尝不是一种爱的方式。希望这种感人的力量能够一直传递下去,让一份无私的爱走向博爱,也希望天上的女儿能够以这种爱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法邦网)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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