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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直至如今仍被国人“羞涩”的东西。日前,德国取缔7家非法中国妓院,更是让这种不齿“羞”到了国外。然而,事情的离奇并不在于“性”的“羞”,嫌犯之所以涉罪则可能是因为洗钱和未给性工作者交纳社保!
德国取缔非法中国妓院
“屋檐下的红色霓虹灯被熄灭了。”德国《图片报》6日报道,德国检察机关和警方5日破获了一个涉嫌非法经营妓院的团伙。在过去5年中,这个团伙开设7家妓院,雇用了200多名性工作者,其中多数都是中国女性。
周二清晨6点,德国出动200多名警察和海关人员,搜查了位于法兰克福、美茵-金茨格地区、维特劳尔地区和慕尼黑等地的14栋建筑,其中包括7家“中国妓院”。搜查行动中,他们掌握了大量材料,并逮捕了主要嫌犯——一名35岁的女性中国公民及其助手。
初步查明,该女嫌犯从2010年8月开始,相继在法兰克福周边的居民区内设立了7家妓院,总共雇用了近200名女性,其中大多数为中国籍,她们必须将收入的一半交给这位女嫌犯。据称,这些中国籍性工作者主要通过伪造婚姻关系,从中国以“合法”的方式被带入德国。一些女性此前并不清楚背后的肮脏交易。多家德国当地的华人旅行社也涉嫌为这些中国女性提供入境所需文件。
为了招揽生意,这个妓院团伙设立了网页,给性工作者取名“咪咪”“安妮”等昵称。买春者通过网页预定,然后来到妓院门前按门铃入内。对邻居而言,这些妓院是公开的秘密。住在一家妓院附近的黑森州广播电台主播蒂姆称:“到了晚上就能看到红灯亮起。”
“卖淫”,在德国并不犯罪!
在德国,性工作为合法职业,从业者有纳税义务和加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权利,并享受劳动法保护。法兰克福总检察长办公室最高检察官巴德勒表示,此案之所以涉嫌非法,是因为有11名涉案的中国女性公民没有德国合法的居留许可。同时,妓院经营者没有为57名女性注册雇佣关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60多万欧元的社保金。由于女嫌犯将经营妓院所获收入转入中国,她还须面对洗钱的指控。专家分析,如果指控成立,这名女嫌犯预计将累计服刑15年。而那些性工作者将被遣送回中国。
涉罪者的中国刑罚
“卖淫”,在中国的刑法上也没有罪名,只是该种行为有伤社会公德,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施以了相应的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是,对于“妓院”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我国刑法将其定性为组织卖淫,并构成犯罪,依法可对组织卖淫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者“德国犯罪,中国可罚”!
身为一个中国人,利用国外的便利条件违反中国刑法,追责或许显得过于苛刻。但是,如今东窗事发,为了那点“面子”,罚她一罚,还是可以的,而且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组织卖淫罪的最低法定刑罚都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她”的那点破事,中国刑法是可以对“她”进行处罚的。
虽然在我国“性工作”还是不被世人和法律认可,且德国的开放态度也不是什么应该值得学习的好事。但是,德国对于劳动者的尊重,即便是饱受世界各国争议的“性工作者”也不例外,并要求雇主为其缴纳社保的精神,值得引起大家对劳动及劳动者权益的关注!(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