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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孙先生在某书店遇到一个女孩便一见钟情,但没有要联系方式非常后悔。为此,孙某辞去工作,甚至不惜不上班、借钱生活,只为每天来书店等待,希望再遇到女孩。
然而近50多天的等待无果后,孙某还印发了寻人启事继续寻找,但也是石沉大海。
近日,孙某来到北京市东城法院,想要通过起诉女孩来找到她。
孙某的诉讼请求为:“请你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公告,让其出庭与原告当庭对峙;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精神补偿,也就是一个答案、说法……”
东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说,孙某确实来法院起诉,称其朝思暮想是由这个女孩造成的。但在法官耐心解释后,孙某放弃了起诉的想法。
法院称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孙某曾告诉法官,他认为女孩之所以没有来找他,是没有看到他在寻人的消息。孙某相信女孩一旦看到了,就会来找他。孙某以为法院的公告会在电视上播放,帮他找到女孩。实际上,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只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
同时,孙某的诉讼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向孙某解释,被告人不明确,双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如果他起诉的话,法院也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庭法官告诉孙某,他要起诉的人姓名、民族、联系方式、住址均不详,这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得知这一情况,孙某当场手写,将起诉的对象姓名改成了“紫霞”。不过,这仍然属于“不详”的情形。
法官称:“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居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他和女生只对视了十秒,从法律上来讲,两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就类似于当年曾经有人诉女星赵薇,称其老在电视上瞪着自己。”
孙某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发公告,如果法院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他也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孙某当即向法院表示不再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