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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出租车劫杀案再审:辩方质疑警方藏匿证据

2013年06月27日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在审问我的时候,他们先给我铐上扁担拷(即用手铐将人的左右手扭至背后反铐)然后就打我耳光,殴打我,其中有一个警察进来后,用右手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拎起抵在墙上对我说,“田伟冬,你只要不死,可以回来找我。我叫顾马兴(时任萧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昨日庭审中,

原判被告人田伟冬当庭陈述

“本案原审判决中,‘3·20’案判决系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而原判决中对‘8·12’案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纠正原判所认定的4名被告人无罪……”上述内容,来自于昨日庭审时,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员当庭宣读的辩护意见。

昨日上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院1997年判决的陈建阳、田伟冬等人抢劫、盗窃案进行了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16年后,5名原判被告人再次站在了法庭上,不同于16年前的风华正茂,此次出庭,5名原判被告人已入中年。

在昨日的庭审中,5名原判被告人当庭向法院陈述了当年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各种细节,其辩方律师无一例外地当庭向法庭提出了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对此,浙江省高院表示,合议庭将会对辩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进行充分考虑。

另外,在昨日的庭审中,浙江省检察院首次向法院当庭提出了原案判决中,存在部分判决错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昨日的庭审从早上9点持续到傍晚6点30分。庭审结束后,浙江省高院表示,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将在合议庭及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进行宣判。

当事人陈述刑讯细节

在昨日的庭审中,“刑讯逼供”成为了出场率最高的词汇,在法庭调查环节,5名原判被告人无一例外地当庭否认了原判“3·20”徐彩华案及原判“8·12”陈金江案的所有供述及指控,并表示,其有罪供述,均为在当年审讯阶段,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后做出的。其供述内容,均为在经受刑讯逼供后,根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暗示及根据复述警方事先准备的案情材料后形成的。

同样,因为认为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不法证据获取手段,昨日,陈建阳等5人的辩护律师均分别当庭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据陈建阳、田伟冬等5人当庭陈述,在1995年5人先后被萧山公安机关带回审讯后,当地警方对他们进行了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其中包括在寒冬腊月将当事人衣物脱去仅剩内裤后,用电扇狂吹;将当事人双手以手铐铐住后,将手铐挂于高处,致使当事人双脚离地并进行殴打;以电棍、木棍痛击当事人下体等手段。以此要求5人分别承认参与并实施了发生于1995年3月20日的劫杀萧山女司机徐彩华案,及同年8月12日,发生在萧山坎山镇的“的哥”陈金江被劫杀案。

其中,原判被告人田伟冬还曾因无法忍受警方刑讯折磨,分别在1995年11月29日及次日,先后两次欲咬舌自尽,造成其舌尖部损伤,少量组织缺损。而据原判被告人朱又平昨日的当庭陈述,除了受到警方的刑讯逼供外,其在上诉期间还曾受到时任审判长的一名法官的死亡威胁,要求其在上诉期间依旧承认有罪供述。

昨日,对于5名原判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情况及辩方律师提出的警方取证程序违法等问题,浙江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并未明确给予回应,只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警方的确存在违法侦查的情况,在审讯手段上,存在不文明、不规范的情况,对此检方已经充分注意。

辩方质疑警方藏匿证据

由于在此之前,被控劫杀“的姐”徐彩华的“真凶”项生源,已在今年5月30日,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基本可认定徐彩华案并非相关原判被告人所实施,所以在昨日的庭审中,陈建阳等人有无参与同年8月12日劫杀“的哥”陈金江案,成为昨天庭审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方律师质疑,在当年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警方或存在藏匿关键证据及“虚构”关键证人的情节。

在昨日辩方律师的举证下,一份沉寂已久的指纹证据再次浮现了出来,据辩方律师介绍,根据相关卷宗材料显示,在当年的“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侦破中,警方曾在现场获取到了18枚指纹证据。其中,15枚具备比对的条件,但其中并无一枚与陈建阳等5名原判被告人指纹相一致。但此关键证据,却在警方侦查终结后,并未一并同其他证据移交至公诉机关。据此,辩方律师认为,警方存在藏匿有利于被告人证据行为。

另外,根据当年案件侦办的相关材料,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曾经出现过1名叫“朱富娟”的举报人,该名举报人以从听他人说的方式,指证了陈建阳、王建平等人于1995年8月的某一晚上,在某地杀害了1名男司机的情况,该证据在原判中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定。

但事实上,对于该关键证人的来历和去向,警方却“几乎”无从查证。根据昨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出示的一份由杭州市公安局于今年6月18日出具的“8·12案件情况说明”材料表述,对于该案的相关证人和举报人,杭州警方曾进行过专门调查,但无果而终。据此,辩护律师认为,所谓的举报人“朱富娟”不排除为警方虚构的可能。

此外,杭州警方还曾就“8·12”陈金江被劫杀案对相关原判被告人进行过指纹比对、驾驶能力确认等调查,结果显示,杭州警方均无法证明在案发时,案发现场存在原判被告人指纹及当时原判被告人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能力。而在当年的判决中,相关被告人均被认定参与并实施了劫杀案并驾驶了陈金江的桑塔纳出租车。

警方启动内部调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昨日的庭审中,浙江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首次当庭表述,在原判决中,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两起抢劫杀人案存在错判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

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于1995年3月20日抢劫作案的事实有误,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于1995年8月12日抢劫作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建议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应纠正为无罪。

不过对于在原判中涉及的田伟冬、陈建阳盗窃案及田孝平单独实施的抢劫案,浙江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二人根据其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依法从轻改判;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两起抢劫从犯罪形态上分属既遂、未遂,建议依法判处。

另据浙江政法界知情人士透露,由于萧山死缓“错案”或涉及多名警务人员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并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日前,浙江警方已经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彻查相关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早报记者 张刘涛)

[责任编辑:陈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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