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幼女遭强奸产子,不知道如何以正常人的分析角度去解释,如果能有更好的办法,这个孩子不生下来,或许还好些,这样虽然惩罚了罪犯,但是受害人和小孩在以后的生活中会被这一件事情影响终身。
据悉:今年1月,祁阳县一名幼女被发现怀孕。当地警方对此展开调查。经永州市公安局DNA鉴定中心DNA鉴定确认,当地74岁的单身老人唐某为此案犯罪嫌疑人。但受害幼女的亲属不认同警方的调查结论,他们认为,女孩就读学校的3名教师也参与了强奸,当地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有受贿之嫌。11岁幼女遭强奸产子做证据,在DNA鉴定中,永州市公安局DNA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受害幼女怀孕为唐某强奸所致。今年4月18日,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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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所生子女谁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男婴虽因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所生,但仍应以非婚生子女看待。从保护人权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权利应受到保护。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11岁的女孩对小孩无力抚养,而小孩的父亲又已入狱,对该小孩无法抚养。因此,小孩应由两人的父母抚养,此抚养义务至两人有抚养能力时为止。孩子应由11岁女孩的父母和侵害人的父母共同抚养。 一个悲剧刚刚结束,另一个悲剧估计又要上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