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11岁幼女遭强奸产子的消息震惊网络, “23岁当上奶奶”一家人其乐融融是一场喜剧,而这件“11岁幼女遭强奸产子”怎么看也是一出悲剧!
11岁的孩子当上了母亲,罪恶源于遭遇强奸,本应享受无忧无虑的童年时光就这样被剥夺了。新生婴儿和这位11岁的母亲,以及整个家庭都将承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痛苦,犯罪分子要为此付出代价……
事件回顾
11岁幼女遭强奸产子
据北京晨报报道,2013年1月,祁阳县一名11岁幼女被发现怀孕。经永州市公安局DNA鉴定中心DNA鉴定确认,当地74岁的单身老人唐某为此案犯罪嫌疑人。
但受害幼女的亲属不认同警方的调查结论,他们认为,女孩就读学校的3名教师也参与了强奸,当地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有受贿之嫌。针对这一质疑,祁阳县启动了第三方调查,由祁阳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案件调查过程。
据祁阳县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大量调查取证,无证据证实3名教师有犯罪事实。对于受害人指控办案民警收受贿赂一事,由于举报不实,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调查。
此外,据记者了解到,在DNA鉴定中,永州市公安局DNA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受害幼女怀孕为唐某强奸所致。今年4月18日,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邦点评
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
依据97年《刑法》,在2002年之前,我国是存在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的,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奸淫幼女罪本罪的量刑起点是3年,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加重情形才是10年以上,而在强奸罪中,奸淫幼女本身就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量刑起点直接是在10年以上的,故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奸淫幼女已一并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罪名已经取消。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中,涉及到奸淫幼女量刑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女导致怀孕应属“其他严重后果”
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加重情形“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理论界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说法不一。
著名刑法学者刘宪权教授认为:如果被害人被强奸后怀孕,因人工流产或难产后死亡等不是由强奸行为直接造成的,可作为犯罪情节的严重后果来考虑。
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先生则认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王作富先生也认为“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害人因被强奸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后果。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或者因被强奸怀孕,因人工流产难产而死,或者致被害人伤残的,不属于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而是作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究竟哪些情形能够归入“其他严重后果”,学界观点百家争鸣,难以取舍,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遵循一定的原则自由裁量。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WXY5330256:阿丽的父母也有监管问题,最起码他们不喜欢孩子,不教育孩子生活的真相,或者取得不了孩子的信任,让孩子有心事也不给家长说。
@雨雨:还是人吗。要是我是专门管这些的。TMD你们这些社会渣子就死定了。“小女孩”。大哥哥也不知道你是谁。就只能祈求上苍能帮你度过难关,把心里的阴影都忘记。
@阿怂:额。神一般的传说。一个11岁。一个74岁。还把孩子生了鉴定DNA。以此抓犯人。都是孩子以后可杂办呢?
结语
我们希望司法和有关部门最终能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满意的答案,也希望社会能够对这对特殊的母子更多关爱和帮助!(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