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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震
甘肃地震,大自然又一次展现它毁天灭地的力量。但是物质的损失永远也抵不过失去亲人的痛苦,即使是死亡、失踪也不能让我们斩断亲情。
截至7月22日20时统计,此次灾害共造成定西、陇南、天水、白银、临夏、甘南等6市(州)的22个县(区)、204个乡(镇)、12.3万人受灾;因灾死亡89人,失踪5人,受伤628人;紧急转移安置3.16万人;倒塌房屋1968户5785间,损坏房屋22496户73151间。
宣告失踪的程序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且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