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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摔死2岁女童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图)

2013年07月2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男子当街摔死2岁女童

男子当街摔死2岁女童,男子的丧尽天良比之前的盗车杀婴凶手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此心胸狭隘没有良心,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据说凶手还是刑满释放人员,看来他之前的复服刑也并没有让他有所悔过,这样的人,其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

北京男子当街摔死2岁女童,只因与推着童车的女童的母亲产生了停车纠纷,而明明是男子无理在先,因为他们所在的公交站旁是不允许停车的。男子与同伙不仅殴打女子,还将童车里熟睡的女童抱起重重摔在地上导致女童生命垂危,多次呼吸停止。经长时间的抢救仍无法挽回弱小的生命,女童被宣告脑死亡。男子所犯的必然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男子那么重地将女童摔在地上,女童受伤死亡的结果是可预见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非法阻断的理由。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

2、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匕首杀人、利用他人或动物杀人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被赡养人不让吃喝致使被赡养人死亡等。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如一成年人带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兽侵害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积极的或者攻击性的行为杀害他人,后者则是指以消极的,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使他人死。在司法实践中,前者的认定一般不困难,而后者的认定则要复杂得多。问题的复杂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负有防止或阻止死亡发生的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不作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刑法理论上,关于确定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的根据,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由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实施其职务或业务上规定的活动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就负有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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