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梦莹自杀
潘梦莹自杀,因不堪舆论重压走上绝路。作为网民,在运用“人肉搜索”实现其知情权、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以暴制暴绝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当出现的。
据报道,潘梦莹事件继续升级 传其不堪压力割腕自杀。此次爆吧的导火索,是一位自称是权志龙粉丝的微博用户“潘梦莹”,发表对C罗、梅西等球星的过激言论。网友在百度贴吧曝光潘梦莹个人资料,是广东惠州某实验中学,14岁。随后网传潘梦莹家门口被堵,因不堪重压割腕自杀,家人已报警。
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人肉搜索”很可能转变为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行为。一般人格权,是统帅着、指导着、包容着所有具体人格权的一个概念。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性自主权等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人肉搜索”中凡是带有侮辱、诽谤,公开他人隐私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其实就是一种对网站服务经营者的过错责任归责。
完善建议
一、实行网络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为了建立一种“言责自负”的制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充分尊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不受恶意言论的伤害。也为侵权行为找到买单人。
二、引入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补充责任的分担形式。在“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中,我们一方面不能过分要求网络服务的经营者负严格的无过错责任,那是不实际的,另一方面又不能过分放宽要求。
三、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网民在充分表达言论自由时,要对自己言论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进行监督。
四、加强引导与监管,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的指引通常只是规定一个底线,而道德在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能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必然会破坏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