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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图)

2013年08月0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

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不经意的一脚,却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错误。才两岁的孩子,哭闹很正常,况且孩子哭闹肯定是有原因的,或者饿了,或者热了,怎忍心用脚踢。一个成年男子一脚的威力有多大,即使是一个成年女子也受不住,更何况是两岁的孩子。断送了自己幼小女儿的生命,这位父亲用什么来平息心中的悔恨?

2013年1月8日晚,家住大兴区亦庄镇的高某因女儿哭闹着不睡觉,一气之下踢了女儿屁股一脚。年仅两岁的孩子没站稳,头部重重地撞在门框上。孩子当时倒地不醒,高某见状赶紧把女儿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在救治10天后,孩子仍然不治身亡。昨日获悉,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高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受到法律的惩罚。然而,女儿的生命已然无法挽回。有人说高某不配为人夫,但也许他没有想到自己的一脚会带来如此后果,也许高某会在悔恨的枷锁中度过余生。这个世界太匆忙了,让我们慢一点,年轻的父母们多一点耐心,慢一点,孩子是慢慢长大的!

[责任编辑:薛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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