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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强制引产后精神分裂 强制引产的法律责任(图)

2013年08月0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孕妇强制引产后精神分裂

孕妇强制引产后精神分裂,当地计生委称其患病与引产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尽管,引产与精神失常仍需更加权威的说法,但是当地政府这种冷漠和推卸,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面对悲剧,法律理应让那些人性扭曲的帮凶承担责任、支付相应代价。

据报道,2011年11月1日,怀胎超7个月的龚起凤在湖南省涟源市中医院被注射了引产针,剧烈疼痛30多个小时后,她和丈夫吴勇元见到了已经死亡的孩子,之后者被护士装在一个白色塑料袋里。被强制引产一个多月后,龚起凤出现咬人、不敢出门等异常表现。龚起凤精神分裂了。

强制引产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超生没有规定强制引产,那么强制引产就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那么计生办的“强制引产”违反了什么法律?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强制引产”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强制引产怎么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实施“强制引产”的计生办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又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被强制引产的家庭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对其可提起行政诉讼。

诚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计划生育国策,如果违反也应该受到惩处,但不能用非法和野蛮的手段来处罚公民。

 

[责任编辑:王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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