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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山坡卖淫被拘留
大妈山坡卖淫被治安拘留,嫖客均为中老年人。“老鸨”选择地处偏僻,位置隐蔽的房屋,容留卖淫,自己从重收取“床位费”,卖淫嫖娼活动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予查处。同时,公民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据报道,8月7日,贺州市平桂公安分局公会派出所端掉一隐藏于偏僻山坡处的卖淫窝点,被抓捕的4名“失足妇女”及嫖客均为中老年人。目前谢某因涉嫌容留卖淫嫖娼嫌疑人被刑事拘留,4名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被治安拘留5日。
卖淫嫖娼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