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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山坡卖淫20元一次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图)

2013年08月1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496人参与)  

大妈山坡卖淫

大妈山坡卖淫,一次只要20元。就在荒僻的山坡上,四五十岁的大妈宽衣解带,专为老年男士进行性服务。听惯了小姐卖淫,这大妈卖淫还是头一遭,价格之低廉,环境之简陋,令人无言以对。这些大妈都怎么了?真的弃名誉和人格于不顾了吗?大妈的卖淫主要针对老年男士,虽说老年人也有生理需求,但是除了嫖娼难道就找不到其他发泄途径吗?这些恬不知耻的卖淫嫖娼者,让你们的儿女情何以堪?

8月7日13时40分,贺州市平桂公安分局公会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地村寨的一山坡民房处,有一批外地中、老妇女和本地老年人频繁出没。进村探听后民警得知,这些民房均为卖淫嫖娼窝点。中午14时许,警方突查该民房,当场查获1名“老鸨”和4名涉嫌卖淫嫖娼者。经审讯,警方得知:由于该房屋地处偏僻,位置隐蔽,“老鸨”谢某动了歪脑筋。其专门从外乡镇搜罗一批离异或好吃懒做的中老年妇女,把房屋改造成“淫窝”,为当地老年男性提供性服务,并从卖淫女20元一次的“收入”中抽取2元床铺费牟利。由于收费低廉,村寨内的一些寡居老人对“山坡买春”乐此不疲。没想到谢某的生意火爆后“树大招风”,被警方一窝端掉。

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有哪些?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责任编辑:田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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