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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倒车压死女儿 不构成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图)

2013年08月1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母亲倒车压死女儿,这位粗心的可怜母亲在无比自责的同时,也会痛不欲生。怎么可以这么大意呢?在车子那么狭小的空间里,就算孩子是自己偷偷下的车,可是孩子开车门下车的声音难道听不到吗?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宝贝女儿从此再也不见,生离死别,天人永隔,有什么比这个还要残忍还要让人痛苦?为什么就不能多看看多听听,而是盲目地去相信汽车雷达?

事件回顾:

母亲倒车压死女儿

不久前,宁波发生一起妻子车库倒车压死丈夫的悲剧,而当事人也因一时情急,发现压丈夫后撞到墙上,葬送了自己的性命。而在8月12日晚,广西钦州港一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生一起类似的悲剧:一名女子在倒车时没有留意车后情况,察觉车轮碾压到异物后下车查看,发现自己的女儿倒在车轮下。随后,她发疯似的抱起女儿驾车送医抢救,可惜孩子还是没能醒过来。经调查,阿花有驾驶证,警方认为这是一起因粗心大意引起的意外事故,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来源:东南早报)

法邦时评:

不构成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该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便是意外事件。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而倒车压死女儿的母亲不是因为有不能预见的原因,而是因为这位母亲的粗心大意,即刑法所说的过失所引起的。所以母亲倒车压死女儿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一失足成千古恨

@青岛土著姐:怎么说啊!带孩子这么不小心,倒车轮子不畅也不查看,车门肯定没上锁太不当心,没有倒车雷达就不会开车了?考驾照的时候都没有倒车雷达啊!!!你怎么能称职!

@曹曹曹曹寰:你车上没有后视镜吗?孩子下了车消失在视野里难道没有着急吗?自己的车库,里面有什么就像孩子那般大小的异物?孩子的惨叫你难道没有听见吗?这不是意外,这,是谋杀。

@敏镐Minoz-:小孩遭碾压的时候没有叫吗????车内密闭再好也能听见吧??!!!!

@Super絮:开车时候一定要看好周围环境,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让悲剧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_spring_520:胆战心惊!只是是母亲太粗心,还是车设计有问题?小孩也没有哭叫求助?如果下车时车上有提示声音,结果又如何?

结语:

母亲倒车压死女儿,这个悲剧让所有人痛心。汽车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但是归根结底还是驾车人的粗心大意导致了一幕幕悲剧的发生。这不得不让人觉得,驾照的考核似乎太简单了。开车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倒车的时候更要小心,不要再有这样的悲剧发生了。(法邦网)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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