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美女大学生下火车失踪
8月16日,一条急寻失踪女孩的微博在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女大学生王某琳回南昌探亲时,误在向塘火车站下车后,上了一辆自称前往南昌的“拐的”(由三轮摩托改装)后失踪。
18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就向塘女大学生失踪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15日凌晨在向塘火车站失踪的女大学生王某琳已经遇害,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找到被害人遗体。
经初步侦查查明,15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害人王某琳从广东佛山乘坐火车至向塘火车站下车,随后搭乘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拐的”。李某某驾驶“拐的”把王某琳带至偏僻无人之处,将其杀害,并抢走被害人财物。(来源:人民网)
法邦点评:
抢劫还是故意杀人?
像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琳的遭遇,被嫌疑人杀害后抢走财物的情况,到底是定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这要从两罪的区别入手。一般认为: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一开始拐走王某琳就是以占有她的财物为目的,杀人只不过是获得财物的手段,那么,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而不定故意杀人罪。从案件所指涉的情形来看,这种可能性最大。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浮躁的社会,多个心!
@开心吕彤:当地治安部门与交管部门有责任!
@快活林处觅芳踪:穷疯了麻痹,就这点钱财都乱来
@徐庆博士:民不聊生,社会变态。
@郑斌的部落格:浮躁的社会!多个心!
结语:
女大学生王某琳与“拐的”司机李某某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但是后者为了一点钱还是痛下黑手,夺人性命,社会浮躁,人心堕落。(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