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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女友的闺蜜 性侵小姐也是强奸(图)

2013年08月2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男子性侵女友的闺蜜

男子性侵女友的闺蜜,男方称女友和其闺蜜都是小姐,自己付了小费。性侵了别人,还有理了。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跟职业、操守无关。此时此地不想发生关系,有人强行发生关系了,就是强奸,没什么好说的。

王强单位聚餐后回家,发现自己朝思暮想的女友的闺蜜程某在其家中。王强就故意找茬气走女友,此时,出租屋里,就剩王强和闺蜜程某。王强先是用言语挑逗,程某意欲离开。谁知,王强反锁了房门,性侵了程某。程某报案,派出所的民警将王强抓获,王强称女友和闺蜜都是小姐,自己没罪。

性侵小姐也是强奸

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小姐虽然从事的是不合法的职业,性生活相对混乱,但是当小姐被强奸了,法律会义不容辞的站在她们这边的。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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