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交车持刀杀人案已致3死15伤,杀人恶魔终于落网。被抓获时周江波正因饥渴难耐蹲在路边啃西瓜,那件血衣还穿在他的身上。公交车本该是一个摆渡乘客的交通工具,如今却被变成了杀人利器。在给予乘客方便的同时,也给予了歹徒方便,在人们无法逃离的情况下,疯狂歹徒砍死砍伤数人。理由竟是因为厌世。如此丧尽天良,法律必当予以制裁。

事件回顾:
公交车持刀杀人案嫌犯落网
截至8月20日15时,案件已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死者分别为刘志旭,女,10个月,安阳县北郭乡人;李洪光,男,9岁,安阳县永和乡西邢济村人;耿晨,男,19岁,安阳县吕村镇奇务村人。伤者分别在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地区医院、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中医院、安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安阳县白壁镇卫生院等6家医院救治,另有1人伤势轻微没有住院治疗。8月19日晚上,安阳市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伤员救治和受害家属安抚工作,并连夜督促落实。
8月20日13时许,警方在安阳县辛村乡郝伍级村东头路边将犯罪嫌疑人周江波(男,内黄县马上乡人,1989年5月13日出生)抓获。经讯问,周江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河南日报)
法邦时评:
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既遂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人,应属故意伤害,导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应是从重处罚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名歹徒挥刀致3人死亡数人受伤,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几乎没有意外,一旦抓获必处死刑。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为什么不反抗
@一览众山微博:车上的人都是待宰的绵羊吗?刀扎到自己脖子了为何不反抗?
@挖煤熊熊的兔兔:这家伙受刺激了吧!最近咋那么多这样的人!?
@真假十八哥:以后坐公车都机灵点 这特么的有阴影啊 还好我不在河南
@wmm--wy:这河南是怎么了出什么妖孽了
结语:
劫匪持双刀,可公交车有一车的人,如果大家能在自己遇害之前就奋起抵抗或许就不会一个一个都成为待宰的羔羊。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谁都希望保全自己,可是不去反抗谁能保证下一个遇害的不是自己?还是希望大家多一些正义感,哪怕是再多为自己想一想,不要再让这种悲剧发生。而像这种已经疯狂的抢劫杀人犯,害人终害己,等待他的将是死路一条。(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