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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薛蛮子聚众淫乱欠嫖资,官媒这几天的密集报道,大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势,央视搬进大裤衩之后,对裤衩里的事关注也多起来了。嫖娼是个道德错误,事实上,也只有将道德锁定自私人领域才有意义,一旦超过私人的范围,就成了打手、工具、借口。当所有人审判一个人的道德时,就会引发暴力杀戮。
薛蛮子有特殊癖好,多次进行聚众淫乱。聚众淫乱是刑法上的犯罪,但是官媒大肆轰炸一个普通的聚众淫乱行为人,也史无前例。其实,对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从“教授换妻案”起已经有所讨论。聚众淫乱罪再次回到了公众视野。
事件回顾:
薛蛮子聚众淫乱欠嫖资 卖淫女称其眼光高
"薛蛮子"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的新闻今日备受社会关注。网上,"薛蛮子"是拥有1200余万粉丝的知名"大V",他的微博经常一条就被转发数百上千次。但在网下,他又以"老顽童"、"郎哥"的称号,经常出入卖淫女们的出租房,甚至被卖淫女爆出经常拖欠嫖资。(来源于北京卫视)
法邦时评:
聚众淫乱罪的存与废
97《刑法》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是从79《刑法》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在当时,“其他流氓活动”除了指聚众淫乱外,还包括了其他行为,比如单个人或两人在公共场所的公开淫乱行为。 之后,在97《刑法》立法者的价值衡量观中,则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认为任何聚众淫乱行为都将达到犯罪的“无价值”程度,而单个人或两人在公共场所的公开淫乱行为则由于多少存在些“价值”,而被排除出犯罪圈之外。有学者指出,“从事实情况看,两人在私然场合进行淫乱,充其量不过是通奸行为,但若是两人在公然场合,如公园、游乐场等进行淫乱,则其社会危害性就严重了,不但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有时甚至比聚众淫乱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家李银河女士认为,聚众淫乱罪存在着违宪的嫌疑。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法律尤其是刑法不应该对这一层面的自由加以不恰当的干预。她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这一“中世纪性质的过时法律”。
在如何调整自由的问题上,先哲们教给我们的原则即为,“一个人的自由应当能够与他人的自由并存。”显然,既然一部分人的聚众淫乱行为并未干挠到其他任何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其亦未冒犯到他人的其他权利,似乎法律就应当承认此种自由。问题在于,“人类一直在经验中都体验到有两个自我。一个是真实的、理想的或自主的自我;一个是非理性的冲动、不受控制的欲望、追逐即时行乐的经验界的自我。前一个自我是自己更高层次的本性,后一个自我是自己较低层次的本性。”而国家,则试图通过一定的手段(主要是法律),来催促人们脱离经验界的自我,实现理性的自我。比如在吸毒问题上,现代国家正是通过证成吸毒是一种弊大于利的行为,对吸毒者的某些重要利益有现实的损害,从而通过法律,对吸毒者实施的完全不涉及他人的吸毒行为予以禁止,其目的在于帮助吸毒者实现其理性的自我。对于聚众淫乱者实施聚众淫乱的个人自由,国家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即认为该行为对聚众淫乱的参与者的某些重要利益产生损害,基于家长主义的立场,是可以对该项自由予以干涉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干预的目的是保证被干预者的重要利益不受损害,不意味国家只要是为了被干预者的利益,而可以不分利益的巨细,都有权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干预。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嫖娼是个人私德
@银教授:关于薛蛮子嫖娼一事,真相没有出来之前,请大家不要传谣。也许他是在卖淫呢?
@丁来峰:"薛蛮子嫖娼被抓",最早的新闻报道是今天上午9:00大公网。而孔庆东早已知道此事,在凌晨1:43分即发布了微博。孔庆东是什么人大家知道吧?然后就你大抵明白"薛蛮子嫖娼"背后的隐情了。。。是不是嫖娼不争论。嫖娼能嫖到央视、人民网、新华网、大公网等等这些顶级国家媒体,我又似乎明白了什么。
@五岳散人1、嫖娼是个人私德;2、公益的事情与私德无关,他的私德并不代表他做公益是伪善;3、与伪君子不同,伪善也是善,比作恶好、比不做好;4、薛蛮子是大V,但网络大V囊括社会各个阶层,警示个屁啊,难道所有人都有嫖娼嫌疑?法官嫖娼才有警示意义;5、把别人推进粪坑别用力过猛,弄得自己也掉进去。
结语:
薛蛮子被刻画成了网络伪君子、两面派分子,其实他只是个生意人,又不是什么道德圣人,官媒搞得声势这么大,不知为何?(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