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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少女79刀弑华裔母
美少女79刀弑华裔母,据了解这位弑杀养母的美少女伊莎贝拉从小就难以管教,可能真的是性格使然,但是,任何一场杀戮都是有导火索的,就想任何事情的发生或多或少有一些额外的原因一样,这两位母女生活在一起的这段期间内,也经常吵架,感情并不稳定,日积月累的矛盾,导致了美少女杀人的行为。
科罗拉多州奥罗拉市(Aurora)18岁少女伊莎贝拉‧古斯曼(Isabella Guzman)疯狂刺杀生母79刀,导致华裔母亲霍云弥(以下音译,Yun-Mi Hoy)惨死家中。命案发生后16小时,伊莎贝拉被捕,法官下令立刻收押,不准交保,并以一级谋杀罪提控。伊莎贝拉的生父古斯曼(Robert Guzman)曾劝她向警方自首。据警方逮捕证词,伊莎贝拉在杀死她生母前,曾于27日发电邮给她母亲说,“妳将付出代价”。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美少女杀害的是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并且使用了79刀,手段极其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如果按照我国的法律来说,应当对其做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