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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割喉杀人案疑为情伤 杀人者镇定自若(图)

2013年09月0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

宁波割喉杀人案,目击者猜测疑为情杀,杀人者目标锁定女子身边的男子,下手干净利落,没有任何的恐惧表现,男的死后,女的也受了轻伤,当时的女子打扮得很时髦,还化了浓妆,男子死后,女子抱着他,痛苦万分,而杀人者却显得,镇定自若,人们很难相信他是激情杀人?

事件回顾:

宁波割喉杀人案疑为情伤

昨天中午12时20分许,海曙区咏归路发生一起杀人案。目击者说一辆黑色比亚迪撞上一男一女,顶着一辆装西瓜的货车,男的面朝下躺在地上。比亚迪车上下来个男的,提刀揪住男子头发,抹了脖子一刀走了,发现男的还在动,回头又抹了一刀。目前,警方正全力侦破此案,此案疑为情伤所致。(来源:深圳广电集团)

法邦时评:

激情杀人的行为认定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对于宁波割喉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激情杀人,小编觉得,该案不属于激情杀人的案件,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激情杀人的必备下列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割喉杀人是不是以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所致,这个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方可做出认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并没有受到强烈的刺激,也没有丧失或减弱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而且他的杀人行为并不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的,所以小编觉得他并不构成激情杀人。

网友评议(来源:新浪微博)

惨剧不断发生究竟是为何

@林昌宝:宁波发生一起割喉杀人案,一死一伤.看来以后走在大街上都要长上六颗眼睛才行呀。社会的矛盾是越来越大了,维稳也变得艰难了!

@范泽木:越来越惨绝人寰啊! 现今太多人们心灵扭曲,才造成惨剧一起又一起。可他们为什么扭曲?他们不渴望幸福么?真的到值得深思的时候了。

@杜麻2shi:还有什么比生命更珍贵?

结语:

每一个人都应当随时用良心评价自己的行为,并使它成为自己的一种内在义务感,不管,该案的发生是不是情杀,人们都应该从这样的事件中明白:凡物有起因,必有结果,如农之播种,种豆必然结豆,种瓜定是结瓜,毫无虚假。

[责任编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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