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胎8个月偷情致猝死
女子怀胎8个月偷情猝死,当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啊!自己死了不要紧,还把未出生的孩子也害了,这样的人不配做孩子得母亲!
2012年10月11日,家住广西都安县三只羊乡的女子韦某某在怀上第3胎8个月的情况下,仍与环江县思恩镇的相好杨某某来到河池市金城江城区约会,次日死亡。韦某某家属将杨某某及宾馆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死者韦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宾馆承担3%的赔偿责任。

不作死就不会死
怀胎8个月,好好养胎啥事儿也没有,非得大老远的出远门儿偷情,死了能够怨谁呢?正应了那句话:不作死就不会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案对于对于宾馆而言,并没有证据证实韦某某的死亡与宾馆的经营有直接因果关系,仅仅是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于韦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就行,主要责任还是在死者。(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