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800元购iphone遭砍,对于警察各大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同意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认为,卖家想骗人,买家认出是正品,机智逃走。错在卖家,但是一细想,买家也有占便宜的心理,哪有爱疯卖800的。卖家错误有两处:行骗和砍人;买家错误有一处:占便宜。法律关系稍微有些复杂,拿刀砍人肯定是不对的。关键是卖家有无权利追回手机呢?这个合同是重大误解还是欺诈?
事件回顾:
男子800元购iphone遭砍 卖家反悔称拿错手机
10月9日晚,胡宛成买了当晚12点钟的火车票,准备结束国庆长沙游回江苏。在火车站附近的阿波罗广场天桥上,一个15岁左右的小男孩一脸神秘地挡在了他面前,推销只要1000元的iphone5。从男孩的话语神态中,胡宛成明显感觉手机来路不正。他看了看手机,意外发现是一部货真价实的iphone5,成色很新。胡宛成和男孩讲了一番价后,最终以800元的价格买下手机。
可胡宛成刚走几步,对方三四个人就追了上来,说拿错了手机,要退钱换货。胡宛成不肯,对方掏出刀来威胁,他果断逃跑。双方一路扭打,横穿两条街,跑出100余米距离,胡宛成终于在路中央拦下了168路公交车。(来源于三湘都市报)
法邦时评:
是否有权追回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要是卖家拿错手机,就是重大误解,误解方是卖方,就有权追回。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如果卖方欺诈,买方不请求撤销,这个合同就是成立的,卖家就没权利追回。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骗子去自杀吧
@今夜有点闲:如果我花20万买了个古董,结果这古董价值100万,难道卖家能随时从我手里要回来?所谓的律士就是这么理解法律的?还是法律就是保护骗子的么?难道中国的警察不是和骗子蛇鼠一窝就是笨蛋么?
@UrologistTanner:还有这样的骗子,自己一刀自杀算了,TMD白痴一个。
@辉煌第一:这叫斗殴么?这明明是被打,不帮着买家也就算了,还要各打五十大板?这是政府么?
结语:
说是欺诈或是重大误解都有道理,法律有时是模糊不清的,到底怎么判,法官说了算。(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