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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 被警告不准告诉父母(图)

2013年12月1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

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被警告不准告诉父母。早上送去上学还好好的,下午回来耳朵已撕裂。近日,一则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的事件触目惊心。幼师们本该教书育人传递大爱,如今却变成了暴虐变态残忍的代名词。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让人愤怒之余不禁要反问,谁人没有子女?何必如此狠心?当下的幼师素质依然举国堪忧。

12月13日,姚女士6岁的女儿在长安振安幼儿园上课时不听话,被老师王某扯伤左耳,出现一道约4厘米长的血口。姚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当天女儿左耳背长约4厘米的血口触目惊心。她说,女儿当天迟迟未说原因,原来是老师王某“警告”过她,不准告诉父母。发现后,姚女士向幼儿园提出2万元赔偿,并向当地警方报案。前日下午,在长安警方和教育部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幼儿园决定辞退王某。

教师的基本义务

前日,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后,振安幼儿园园长助理丁小姐代表园方婉拒了媒体采访,只表示此事仍在调查处理当中。当地派出所也证实,姚女士和幼儿园双方确实已进行了多次协商。

事后,长安镇教育部门介入调查,并于前晚发布了一则说明,虽没有谈及小娜受伤的真正原因,但表示12月17日经过派出所的协商,双方和平签订和解协议(未透露和解细节)。幼儿园经研究,决定对老师王某作出辞退处理,并召开会议对全体教师进行教育,吸取此次事件的经验教训。

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这绝不是教师的义务。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专门对教师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依照《教师法》之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其中就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很明显王某并没能履行教师义务,王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是园丁,不是杀手。女童被幼师扯裂耳朵,这样的新闻太过悲惨。在日常生活中,师生关系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究竟是“绝对正确”,还是“取其精华”,还有待商榷。不论如何,在我国的传统中,教师是要受到绝对尊重的,但往往也有太多的学生因此受到迫害。如今虽然涉事教师已被辞退,可是女童被幼师扯裂的耳朵还不能复原。对此,可多咨询律师,毕竟比起传统,学生的健康更重要。(法邦网)

[责任编辑:田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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