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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 不是所有的婚内购房离婚都能分割

2015-03-25    作者:张式杰律师
导读:——由一则案例谈夫妻共同财产之例外 前言 蒙牛有句著名的广告语,“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延伸到婚姻法领域,也可以推而广之加以套用,即“不是婚内购置的所有房产都叫夫妻共同财产”。 Really?立马有人搬出泱泱...

——由一则案例谈夫妻共同财产之例外

 

前言

 

蒙牛有句著名的广告语,“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延伸到婚姻法领域,也可以推而广之加以套用,即“不是婚内购置的所有房产都叫夫妻共同财产”。

 

Really?立马有人搬出泱泱大中华的法律来质问本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So,凡是夫妻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均应视为共同财产!什么情况下会有例外?张大律师,你倒是说说看嘞?!

 

哇,这无双大招,笔者接还是不接?张律师要说的是,婚姻法确实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起算时间点自结婚登记时开始,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只是法律针对一般情形作出的概括性规定,无法涵盖实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实会遇到存在特殊情形的个案。下面,便为大家介绍一则特殊案例——婚内购房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述

 

张某与魏某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张某婚前有一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思明区房产)。后张某以78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并花费710000另购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海沧区房产)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张某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与魏某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就海沧区房产的性质产生分歧: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魏某则认为该房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沧区房产系张某的个人财产。理由为:思明区房产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将思明区房产出售后,用所得售房款购买了海沧区房产,因此,海沧区房产虽然是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张某进行的是一种以房换房的行为,海沧区房产应视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其性质仍然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张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我国现有《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基本依据。但是,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则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可从两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从购房款来源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的转化,但财产所有权性质并未改变;

 

其次,从所有权登记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的这种非常规的财产权属认定,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处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难道不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都是一种更有力的保护吗?

 

你说呢,亲?

  • 张式杰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案如医生行医,疾病发现得越早,越容易治愈,同理,法律事务,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容易防范风险。故,法律事务,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工作也好,生活也罢,多一分法律意识,便是多一分守护,多一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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