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学专家辅助人,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有如下内容:
2013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第5条规定:医患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解答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委托并签订相关合同。
上述规定是我国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律师操作三个层面对于选聘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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