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房屋拆迁中,“被非法强拆”受迫害不得已的上访者。2009年9月芜湖市镜湖区建投公司,皖南拆迁公司打着旧城改造的幌子,在环赭山地带进行商业性地产开发。他们无视国家住建部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九条规定“对于拆迁中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的政策。镜湖区建委更漠视国家住建部法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二)(三)项的规定,对被拆迁户的困难状况不作认真核实调查,偏袒拆迁公司一方要求,不负责任的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镜房裁(2010)051号《行政裁决书》。仅隔三十几天后,镜湖区建委又于2010年4月27日向镜湖区法院提出强拆《申请执行书》,镜湖区法院不经认真审查,仅隔一天于2010年4月29日向我家下达(2010)镜行字第80号《强拆行政裁定书》,紧接着于2010年4月30日镜湖区法院就在我家门前张贴“强拆”公告。镜湖区建委和区法院在三天内闪电般“速效完成”了“申请强拆”、“裁定强拆”、“张贴强拆公告”的流水作业,披上“完善”司法程序的“合法”外衣,剥夺了公民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60天期限)和“提起行政诉讼”(三个月期限)等司法程序的合法权利,于2010年5月7日由镜湖区法院组织“大队人马”强拆了我家房子。他们践踏《宪法》,践踏《物权法》,践踏《人权》的行径犹如强盗,他们是真正的违法犯罪者。我和姐姐接到好心人的电话,赶回家拿着手机欲拍照以作“强拆”的证据,却被诬告扣上“过激”行为的帽子,而遭到“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迫害。
我们的父亲朱家晨在被“强拆”当年是77岁高龄,每天要到赭山公园去锻炼的健康老人,他老人家在芜湖市光华玻璃厂退休后,本应安享晚年,不幸遭到“非法强拆”迫害打击,2012年9月11号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司法程序明显不公,气愤心脏病复发,于2012年9月20日含冤逝世。父亲临终前还嘱咐我们要相信党中央的好政策终究会落实的。
我们多次到街道、区、市机关反映。我们请求镜湖区政府针对赭山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8月1日所作的《关于朱小红信访诉求答复意见》给予复查的“申请书”,石沉大海至今未得到答复,我们不服镜湖区法院“暴力强拆”的申诉被搁置受理。。。。。。2012年11月以后我们迫不得已用和平方式多次到北京上访,寄望中央部门关注、制止地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在上访过程中我们多次受到赭山街道工作人员的阻拦,我们都是以和平方式对待,从未“寻衅滋事”。但我们上访的行动确实让那些涉及“非法暴力强拆”事件的人员感受到“违法行政”被暴露的精神压力。为了摆脱这种压力,现在这些“非法行政”的实施者无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内容,编造“寻衅滋事”的罪名加害我们。现在特向纪检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如下:
一、芜湖市赭山公共服务中心(原赭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用他们自己虚假推测、听说的描述,把我们“进京上访”歪曲为“寻衅滋事”,向赭山派出所报假案,赭山派出所再向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赭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询问笔录取证,这些询问笔录描述内容歪曲事实、捏造事实,这种取证是互相串通的栽赃迫害行为。
二、镜湖区公安分局以赭山派出所向赭山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作虚假询问笔录“取证”,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就声称“我局依法予以受案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案符合刑事立案要求,依法予以立案”。镜湖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8月12日向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意见书》。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未认真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实质依据是否真实,同样漠视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草率作出批捕并向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是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严重渎职行为。
四、镜湖区法院是实施“暴力强拆”我父亲房屋的当事者。暴力强拆后,我们多次向区、市机关上访,均未妥善解决问题。我们的父亲朱家晨老人在“非法强拆”迫害打击,2012年9月11号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司法程序明显不公,气愤心脏病复发,于2012年9月20日含冤逝世。我们迫不得已于2012年11月以后开始“进京”上访。。。。。。2014年12月5号镜湖区法院庭审此所谓“寻衅滋事”案。庭审中,审判长打断我们陈述“强拆”与“上访”的因果关系,完全是为强加所谓“寻衅滋事”制造“逻辑”借口的需要。作为实施“非法暴力拆迁的当事者,镜湖区法院应当依法回避审理此案。
综上所述,赭山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策划,纠结镜湖区公、检、法欲制造冤假案迫害我们,以便掩盖他们自己的错误和罪行。请求市纪检监察机关明察秋毫,落实处理,贯彻推进党的十八大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不让真正违法犯罪分子逃脱罪责!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朱小平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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