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中新网北京2月26日电(陈伊昕)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26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意见》共提出七个方面共计65项司法改革举措。其中,第11项指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该项提到,“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谈及为什么要推进这项改革时,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因为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我们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
“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所以为了更好保护人权,我们准备推进这项改革。”贺小荣说。
谈及这一改革的时间表时,贺小荣透露,“我们正在和公安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将在近期推出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中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来源:腾讯新闻)
律师点评:
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其实早已是国际通例。然而在中国,尽管在本次最高法的明文意见出台以前,被告人是否穿囚衣出庭受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从未明确规定,但被告人身穿囚服出庭受审的历史早已源远流长。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个规定就是说被法院判决有罪前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而被推定无罪的意思就是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未受到指控的人一样,享受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一些权利,诸如人身自由等受到限制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受的权利与正常人无别。然而以前法院审理刑案时,看守所为了方便就直接把穿着“囚衣”的被告人带上法庭,久而久之成了惯例。在人们观念中,虽然穿囚衣的“标签”相对于封建时代的脸上“刺字”已经有所进步,但这种“标签化”仍暗含了对被告人贬损的意味,其羞辱刑的效果并未减损。而刑事被告人穿着囚服出庭,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被告人在法院还没有定罪之前,不是有罪之人。法院让被告人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顺应了世界司法的惯例,也是尊重他人人格的一种表现,也可以说是细微之处见真章。
与此相对,在实践中颇为讽刺的是另一个现象则是——高官受审不穿囚衣。如果说之前提到的囚衣受审与我国刑事司法中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不无关系,那么高官受审不穿囚衣则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另一种倾向——官僚特权主义。这一点在其他细节上体现地尤为明显:从羁押环境到法庭上的是站是坐,高官们即便是落网沦为囚犯仍享受着特殊照顾。其实,这些所谓的“特权”本应是每个被告人应有之“人权”,目前只有个别群体得以享受,亦不得不说是司法程序公正的悲哀。
为此,也有不少人针对上述现象,义愤填膺地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官也应身穿囚服受审。这里面又反映出了另一个观念问题——不少民众对于羞辱罪犯仍抱有强烈的欲求。在这样的社会观念之下,以至于被告人本身都觉得穿囚衣受审是理所应当,而将嫌疑人抓获后游街示众也是屡见不鲜。人人平等,应以人权保护为基础,若以平等为先,反过来认为所有被告人共同受辱,也只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形式正义罢了。让所有被告人共同受到基本的尊重,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最高院关于禁穿囚服受审的规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如何落实监督才是重头戏,而将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人权保护等文明理念在公民社会中普及开来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成律师”(微信号szdcmc),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成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