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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数百万增值税发票,马成律师团介入获缓刑

2015-12-15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2年6月,严某担任汕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在公司大股东刘某授意下,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实施虚构合同等行为,使新疆A公司以价税额的5%作为手续费,为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同年8月份...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严某担任汕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在公司大股东刘某授意下,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实施虚构合同等行为,使新疆A公司以价税额的5%作为手续费,为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同年8月份,新疆A公司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0万元。某公司使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汕头市国税局抵扣税款合计60万元。

【办案经过】

严某归案后,其亲属通过网络搜索比较,发现马成律师团是深圳著名的经济犯罪辩护团队,成功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的案例,均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故决定前来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向严某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便构成犯罪。根据《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汕头市属于广东省一类地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虽达到该刑档,但超出金额不大,有争取缓刑的可能。严某亲属对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感到非常认可,故决定委托团队律师为严某辩护。

接受委托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仔细研判案卷,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在办案全程中,与警官、公诉人、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严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严某只是在公司大股东刘某的指示下实施犯罪行为,所起作用轻微,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单位集体决策下作出的决定,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发单位已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严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严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本案系单位犯罪,单位已补缴税款,严某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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