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2014年9月27日在北京总部召开,刑法学名家陈兴良教授、刑诉法名家陈瑞华教授以及国内多位著名刑辩大律师出席,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彭雪峰律师致开幕词,各分所众多合伙人踊跃发言。诸多专家、教授就当前贿赂犯罪领域难点、新问题及刑事犯罪辩护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互动交流,现场气氛热烈。
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彭雪峰律师致开幕词

大成律师及国内刑事法学领域专家参加会议
一、陈兴良教授总结发言:
1.刑事辩护的成功不应以结果论,要以过程论。大医院里死亡的病人比小医院多,不能说明大医院医术差。
2.刑事辩护不要过度化。律师的职业素养很重要,不能盲目迎合委托人要求。
3.受贿罪辩护空间越来越小,“收受礼金罪”即将设立。律师辩护点应着力于专业知识的对抗,要提高理论水平,以知识说服检察官法官。
4.要注意安全辩护不足的问题。有些律师该辩的点却说不出来,对司法解释理解不到位,显示出专业能力的缺陷,尤其对某些新型行为指控,令人遗憾。
5.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外,还要考虑轻罪辩护,较之于无罪辩护,轻罪名辩护更容易被采纳。
6.辩护的方法论问题。一般的辩护仍主要局限于四要件范围,但很多律师辩护逻辑混乱。且四要件之间是有位阶关系,行为、违法性、主体责任能力和主观各要件之间,后者是以前者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并不需要面面俱到的论述。
7.关于“退一步说的”辩护。需要多方面考量,必须有条件什么时候才能退,什么时候不能退。
8.案例指导。律师要善于使用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这些案件的审判要旨和结论对律师辩护影响巨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兴良教授发言
二、陈瑞华教授总结发言:
1.从来没有救世主,要靠自己,律师的实践经验是最鲜活的和宝贵的。
2.孙瑞玺律师提出要引用法官论著等观点有价值。
3.王兆峰律师就困境找出路的观点有价值,用程序辩护和量刑交换有意义,适当妥协是必要的。
4.就本人所提的贿赂犯罪要关注财产问题和立功问题,认为是宝贵经验和有用的智慧。
5.成功的辩护有两个极端点:把和不把结果做标准都是不妥的。要在乎结果,不能唯一化。律师辩护的忌讳是把自己当事人化。
6.结合云南丰瑞“地沟油案件”提出鉴定的时机、主体和遗憾,认为贿赂案件同样重要。
7.认为贪污贿赂案件是难度大的高端案件,多有政治影响,需要政治智慧。此类案件司法独立性极差,年轻律师应尽可能不要盲目介入。
8.谁控制了法官的生存,谁就控制了法官的意志(汉密尔顿)。定罪、量刑、赃款物发还都有非司法影响。要承认这个现实,要有眼光、智慧和火候,避免惹火烧身。
9.律师有抱怨可能是因为错误的人错误的时间接了错误的案件。
10.律师办理案件要避免单打独斗,要多注重跨地域、领域合作。
11.问题要解决,但抱怨没意义,呼吁其实也没作用,经验分享才宝贵。
12.案件辩护思路的选择很重要。无罪(最高)、轻罪(兴良教授总结的是轻罪)、量刑(次之)是三种常见的思路,(王国红律师总结的逐笔辩护和成安总结的一罪分解多罪有价值)。除三种之外,有广义的程序辩护(证据)和狭义的程序性辩护(如非法证据排除、鉴定结论推翻)。
13.思路是辩护的第一步,对了,成功才有可能。
14.最高法即将要出非法证据排除细则,重复自白问题(第一次非法,二三次同样内容要不要)可能会有规定,人民司法2013第九期有一篇最高法刑三庭庭长的文章,就非法证据的边界和例外有论述,以及关于庭前会议的一篇文章,值得注意。
15.辩护的思路要积极落到实处,不要等待,新刑诉法要求律师得学会写各种申请书。要获得法院公平对待,就要展示自身能力。譬如公开开庭,申请了未必开,但不申请就基本不可能开。
16.学会和委托人沟通,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独立的诉求来处理。
17.诉辩交易可以考虑。适当的妥协是必要的,只会斗勇不值得称道。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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