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中,婚姻是个永恒的话题。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中,最最常见,当然人们喜闻乐见的就是“爱情”了。甚至连三岁的孩子都知道灰姑娘终于和王子结婚了,从此,他们过着幸福的生活……
但是,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灰姑娘和王子的爱情是那么幸福、那么完美呢?打开网页,搜索“未婚女产子”会出现一系列的新闻。
有关未婚先育的新闻链接如下:
2014年8月15日
阆中一未婚女性产下唇裂男婴将其塞进粪坑欲谋
http://www.mala.cn/thread-10750131-1-1.html
攀枝花务工的席某在未婚产子后,却将孩子塞进厕所粪坑,试图致其死亡,所幸被他人及时发现救起生还。经仁和区法院审理,席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3-10-21
20岁女广东未婚先孕老家产男婴6楼扔下摔死
http://zsnet.net/portal.php?aid=121&mod=view
20岁的花季女孩怀孕后,在打工的宿舍内,产下一名男婴,因怕家人责骂和别人异样眼光,她居然将刚出生的孩子,从6楼扔了下去。10月18日,记者从新乡红旗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丽有期徒刑4年。
2012年07月17日
商场厕所内未婚女产下女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9月6日
18岁女孩怀孕后与男友分手厕所产男婴扔下五楼
http://news.sohu.com/20100906/n274729031.shtml
年仅23岁的未婚女子偷食“禁果”并怀孕,之后在卫生间里生下了一名女婴,无所适从的她情急之下,竟然狠心地将自己的亲生骨肉从5楼厕所的窗户里扔出致死。
2009年01月22日
未婚女在厕所产婴后扔下五楼一审被判刑13年
http://news.sohu.com/20090122/n261902230.shtml
张灿辉律师点评: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
凡是母亲因无法抵抗外界“可畏的人言”而亲手杀害亲生骨肉的,都将依法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比如:
四川省仁和区法院判处本案被告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期徒刑两年,是合理合法的。因为被告将男婴塞进粪坑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席某年满21周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主观方面。席某是故意将其儿子投入粪坑的,其目的很明显,就是儿子的死亡。她天真的认为儿子死亡了,她就可以免去作为母亲的责任,即“独自一人抚养儿子长大成人”,也可以摆脱未婚先育的羞辱感。(这里有个深刻的背景,就是儿子的亲生父亲联系不上。意味着这个父亲逃避了作为父亲的责任。)
3、客观方面。被告席某希望她儿子死亡,并亲手通过将儿子塞进粪坑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4、客体方面。被告席某通过将其儿子塞进粪坑促其死亡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虽然席某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她的自首情节和悔罪态度,一审法院之判处了其两年有期徒刑。这也是合理的。
二、从社会角度来看
上述的判决是不合情的。理由如下:
1、对于新生儿来说,最需要的是父、母亲的照料。
对于新生儿来说,在他的亲生母亲要剥夺他生命的时候,是警察挽救了他的生命。可是,对新生儿来说,他最需要的不是“金水银水”而是母亲的“奶水”,还有母亲的微笑、声音、怀抱、亲吻和爱抚。如果说,他的母亲席某因谋杀他未果而身陷囹圄,那么,他生命的最初阶段将是极其坎坷和艰难的。不幸的童年,尤其是新生儿时期的生长发育,将决定他一生的身心健康。法律虽然惩罚了席某,但愿,不要再带出一个问题少年。
本律师建议,在惩罚席某的同时,要听一听孩子的声音。即在审判席某的同时,有律师代理新生儿发言。本律师建议:因婚姻、亲子关系产生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案件中,凡是当事人一方或者案件第三人涉及婴幼儿或者儿童的,法律应当为婴幼儿或者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指派律师,有律师代其发言,提出自己的主张。
2、新生儿的父亲也应当受到与母亲同等或者更重的责罚。
本案中,是席某亲手实施了谋杀儿子的行为,可是,该新生儿的父亲就有可以袖手旁观、一身轻松、逍遥法外吗?如果说,该新生儿的父亲和席某领取了结婚证,并且一直陪伴着席某身边。那么,席某就没有了“未婚先育”的羞辱感,也没有了没钱养活孩子的后顾之忧。这种情况下,席某还会亲手断送她儿子的生命吗?从形式上看,席某是在谋害她儿子的生命,实际上,她是在控诉儿子亲生父亲的无情无义和不负责任!如果说她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她完全可以在孕早期进行流产,而不是在出生后进行杀害!
所以说,与其说是席某在一手谋害亲生儿,不如说是亲生儿父亲的不负责任导致了悲剧发生。亲生儿的父亲对此事不能没有责任!
三、上医治未病,防范于未然。
法律的功能大致有五种: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1、指引作用:体现在用法律指引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2、评价作用:体现在通过法律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预测作用:体现在掌握法律以后,就可以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4、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
5、强制作用则体现在,对个别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
诚然,本案对席某的处罚是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当然,本案对广大公民亦有指引作用,即青年男女不可轻易尝禁果、越雷池;评价作用,即本案中席某的谋杀行为是错误的,亲生儿的父亲当了“一夜父亲”后“人间蒸发”也是不对的;预测作用,即今后任何人再犯像席某这样行为的,依然会被判处刑罚;教育作用,即广大公民因本案受到了教育,在相关事情处理上会更加理性。
作为法律人,本律师呼吁各行各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或者工作之余,多做一些法律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尽量发挥法律的事先预防功能,将纠纷和灾难化解于无形。
张灿辉律师团队奉献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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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辉律师十多年的办案心得: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不是每个人都已经组建家庭,但是,每个人都来自家庭。 一个人最终都要回归家庭。 修身、齐家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祝您身心和谐、家庭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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