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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焉能强制?

2015-03-25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合同工2000元……这不是发奖金,而是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募捐活动的“捐款参考标准”。这个由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慈善募捐,自本月8日开展以来遭到了来自镇政府基层公务员的“...


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合同工2000元……这不是发奖金,而是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募捐活动的“捐款参考标准”。这个由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慈善募捐,自本月8日开展以来遭到了来自镇政府基层公务员的“吐槽”——教育募捐竟设“最低消费”?(8月18日光明网)

爱心捐助是一种自愿行为,在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遇到紧急或其他情况的时候有关单位可以组织捐款捐物,进行救助,但是一切捐都只能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强制捐与不捐或捐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设定最低标准的捐款,表面上说起来冠冕堂皇,但实则是道德绑架和权力的强奸。虽然该教育局辩称只是“参考标准”,但如果你真的不按照“参考标准”捐款,后果将不可设想。

公务员群体由财政供养,收入稳定。但这是他们的合法收入,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其合法权益。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公职人员理应在捐款中起带头作用,但这取决于个人觉悟。公民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能强制其进行捐款。

参与慈善是一种高尚行为,但“被捐款”让捐款人丝毫感觉不到捐款带来的荣誉感,反而对捐款这种慈善活动产生的排斥,很难想象一个被强迫捐过款的人,在遇到自愿捐款时,还有意愿对别人的困难进行捐助。强制捐款虽然可能会达到一时之效,但对整个慈善事业只会起到负面的作用。

“强制捐款”挫伤了公众的捐款热情,伤害了人们的仁爱之心,更降低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也违背了捐款的本质,必须要加以遏制。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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