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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白纸黑字能有笔误吗?...

2015-03-26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违约责任—法院裁决—015案例导读一、所谓“误载不害真意”是解释合同时应遵守的原则,即应探寻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不应拘泥于笔误。二、原告诉称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载明股权转让的标的为1.3%,双方同意并签...

违约责任—法院裁决—015


案例导读

一、所谓“误载不害真意”是解释合同时应遵守的原则,即应探寻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不应拘泥于笔误。

二、原告诉称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载明股权转让的标的为1.3%,双方同意并签订合同,不存在笔误,法院认定涉案股权应为13%,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院认为,在2007年10月,涉案公司10%股权的对价是308万元,当事人以325万元转让13%的股权,符合市场规律,故认定原协议中1.3%的表达系笔误,应理解为13%。

裁决摘要

(姓名、名称有处理,无关信息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

委托代理人:傅某,福建Z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福建Z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乙。

委托代理人:洪某,福建L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某,福建L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丙。

再审申请人甲、乙因与被申请人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甲申请再审称: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和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丙收到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书》。开庭后,经协商,丙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甲于2013年12月4日已将195万元股权转让款退回给丙。二、甲、乙等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经各方同意,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与客观事实不符、真实性无法确认是错误的,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标的为1.3%是笔误,应为13%也缺乏事实证明。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甲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在丙起诉之前解除。

本院认为:甲与丙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甲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助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甲称丙收到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书》,对此丙并不否认,但丙并未同意解除合同。甲的主张与其提供的庭审笔录和询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不符。其称已将195万元股权转让款退回给丙,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2007年10月8日10%股权的对价是308万元,二审法院认定甲以325万元转让给丙的是其所持有13%的股权是合理的。

综上,甲和李跃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和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陆效龙

审判员杨兴业

审判员奚向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英林

温馨提示:

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白纸黑字的证据,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可是,白纸黑字允不允许出现笔误呢?一方反悔后一口咬定当时是笔误怎么办?这都需要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以及交易习惯,日常经验,公序良俗等多方面权衡得出结论。“误载不害真意”等于为当事人留了条后路,但能不能走好这条路,还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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