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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别忘分股权,超过期限或败诉(公司020)

2015-03-26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01年1月,甲男、乙女二人及其好友丙,共同出资成立了S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S公司),其中乙出资25万元,甲出资35万元,丙出资35万元。2003年2月,甲男、乙女登记结婚。2009年6月,S公司召...

案情简介

2001年1月,甲男、乙女二人及其好友丙,共同出资成立了S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S公司),其中乙出资25万元,甲出资35万元,丙出资35万元。2003年2月,甲男、乙女登记结婚。2009年6月,S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讨论决定丙将其所持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甲,全体股东(包括乙)签字同意。2009年7月,买卖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1月,甲、乙因感情破裂在C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有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存款、住房、子女抚养等问题均作了约定,但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在S公司的股权未予涉及。2013年1月,乙突然向C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在S公司拥有50%的股份,并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

C区法院审理本案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乙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明知公司股权的比例状况,并未明确提出分割要求。并且,在与被告甲分割财产时,甲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自2010年1月甲、乙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到2013年1月乙起诉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经过两年时间,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要求变更协议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诉讼主张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名词解释

,是指法律就某项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通常是对形成权而言。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时起算,多为不变期间,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延长或缩短。除斥期间届满之后,权利消灭,即形成权不能行使。与诉讼时效不同,即使当事人未主张,法院仍得依职权调查。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财产提出诉讼的问题。《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9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两个:一、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二、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这里“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温馨提示

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均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看似简单易行、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但更多细致的问题,比如权利行使的期限等,则很容易被忽略。现实中恐怕很多人都还不了解什么叫“除斥期间”,更不清楚它将会对权利的行使带来哪些影响,所以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以免重大损失。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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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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