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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探望权

2015-03-17    作者:王秋荣律师
导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在实际生活中,该如何行使探望权呢?请看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的解读。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如下: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在实际生活中,该如何行使探望权呢?请看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的解读。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如下: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


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当子女拒绝探望时,应做好子女的说服工作。不得设置障碍或教育子女拒绝探望,否则就侵害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 王秋荣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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