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已经成为一种盛行的投资方式,收益高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被套牢短时间内就难以退出股市。投资种类的增多也是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部分越来越复杂的原因,基于“婚前购买的股票增值部分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通过案例给大家做详细的解释。
方某和吴某2007年登记结婚,婚前方某名下有价值30万元的股票,婚后方某仍然操作该股票账户,吴某虽没有参与实际操作但将自己的5万元工资进方某的股票账户,吴某的父母也投入了3万余元,双方约定每年会按10%的年息返还给吴某的父母。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方某名下的股票价值,方某认为这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股票的增值,应属个人财产,至于吴某投入的资金可按比例分给其一部分,吴某父母投入的资金仍按之前的约定执行。吴某不同意,于是按照上述要求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这笔财产中可能包含了张某某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也可能包含钱某某投入的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同时不能认为钱某某没有参与炒股,就认为钱某某对股票的增值没有付出劳动。为体现公平原则,张某某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钱某某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张荆律师办案心得: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经营婚姻时需要智慧,在走出婚姻时也一样需要智慧。温和而睿智地驾驭自己的人生和婚姻是我们必修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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