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因此,在生育问题上,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发生分歧,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生育,否则构成侵权。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句话说,妻子可以不经丈夫同意即可中止妊娠,且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否有违公平原则,我们这里不加以论述。但是如果妻子滥用生育权,丈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依据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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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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