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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泄露商业秘密 遭辞退是否合理

2015-03-26    作者:张式杰律师
导读:环卫工泄露商业秘密曾记否,天寒地冻中环卫工因烤火而被开除,幸好媒体介入才将环卫工的工作保住。这事过去才多久,现又有“泄露商业秘密”遭辞退的环卫工。对62岁的环卫工郭保民来说,2月5日是个让他伤心的日子,这天下午,工...

环卫工泄露商业秘密

曾记否,天寒地冻中环卫工因烤火而被开除,幸好媒体介入才将环卫工的工作保住。这事过去才多久,现又有“泄露商业秘密”遭辞退的环卫工。

对62岁的环卫工郭保民来说,2月5日是个让他伤心的日子,这天下午,工作快七年的他和老伴儿被陕西西安沣东新城一家保洁公司辞退,理由是其“泄露商业秘密”。郭保民称,所谓“商业秘密”是其在同事被车撞倒后告诉了报社,并说出了公司的名字。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有的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

根据报道,郭保民和老伴儿从2009年就开始从事环卫工作,但保洁公司没和他们签订任何书面合同。面对企业如此行为,环卫工多年来并没有提出异议,否则公司有一万种理由可以开除你。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相关部门要有更多积极的行动和作为。

遭辞退是否合理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环卫工自始至终本本分分做环卫,根本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环卫工也不存在这些情形。

总之,用人单位用“泄露商业秘密”这个让人笑掉大牙的理由将环卫工辞退真是恬不知耻,令人唾弃。

  • 张式杰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案如医生行医,疾病发现得越早,越容易治愈,同理,法律事务,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容易防范风险。故,法律事务,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工作也好,生活也罢,多一分法律意识,便是多一分守护,多一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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