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是一般赠与的财物不适用返还。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
但恋爱婚约期间的赠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些原因给予对方的财物例如汽车,房子,金银首饰等等,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即区分赠与行为的发生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与赠送“彩礼”有相似性,赠送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是结婚,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资,花费5万元,这种情况男方也不得要求返还,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物、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偿还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对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偿还。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骗取感情的,其所交付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周鸿律师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并搜集与诉求相关的证据,减少诉讼风险,同时要学会对立的看待问题,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时,应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案例,开拓自己的思路,尽可能最大范围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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