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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2015-03-27    作者:孙中伟律师
导读: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王启全、段凰书记员:杨鸿裁判时间:2014.06.11【有无律师】无【关键词...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王启全、段凰

书记员:杨鸿

裁判时间:2014.06.11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故意杀害4人重伤1人死刑没上诉

【裁判要点】第一被告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体能训练教官、顾问及小组长,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杀害无辜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准备作案工具,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4人、重伤1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放火焚烧废品收购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第二被告人介绍和田与吐鲁番两地恐怖分子相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顾问,积极发展成员,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提议制作恐怖组织旗帜,杀害无辜群众,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3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依法核准死刑。

【裁判文书】

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男,维吾尔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文盲,农民。2013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男,维吾尔族,1992年5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分院指控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吐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新刑三核字第5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恐怖组织事实

2013年3月,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来到吐鲁番市,与艾力卡木·加帕尔(已被击毙)相识后,经常交流“圣战”思想。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均已被击毙)在吐鲁番市艾克帕尔·买买提的葡萄地聚会,谈论“6·26”暴力恐怖袭击案,艾克帕尔·买买提提议以实际行动进行“圣战”,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同意并进行了相应准备。同年8月4日,依布拉音·克然木、阿不拉·阿不力米提、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袭击汉族人经营的砂石料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同意。当晚23时许,几人准备刀具等前往作案地点,途中因依布拉音·克然木提出准备尚不充分而放弃行动。

2013年8月6日,亚森·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亚森(均已被击毙)、艾无孜·买斯地克、阿外克日·卡斯木(均另案处理)出于迁徙“圣战”目的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来到吐鲁番市,经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和凯买尔丁·吾斯曼(另案处理)介绍,与乃苏如拉·艾奶吐力、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相识。同年8月9日,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和亚森·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亚森、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阿外克日·卡斯木等人在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家聚会,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做了煽动实施“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的宣讲,并被推选为“埃米尔”,其余8人均向其宣誓并表示服从其领导,该恐怖组织形成。后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人经踩点,将吐鲁番市亚尔乡桃儿沟北山上的山洞确定为该恐怖组织聚会和进行体能训练等培训的窝点。同年8月10日,经买买提·达吾提介绍,艾力卡木·加帕尔加入该组织。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10名恐怖组织成员再次宣誓,由亚森·吾布力卡斯木担任“埃米尔”并负责财务工作,艾克帕尔·买买提担任“埃米尔”助理,乃苏如拉·艾奶吐力负责组织体能训练、任小组组长并与买买提·达吾提、艾力卡木·加帕尔、买买提·亚森任组织顾问。此后至8月17日,在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组织下,组织成员们多次进行了以“圣战”为目的的体能训练。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人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经买买提·达吾提提议并经组织成员商议,决定抢劫汽车袭击吐鲁番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买买提·达吾提还提议制作2面黑色恐怖组织旗帜,1面插在派出所,1面游街时使用,行动时应统一着装并戴黑色头套。次日,经祖农·艾合买提(另案处理)介绍,努尔艾力·买合木提(已被击毙)加入该组织。根据分工,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人购买了白色长袍、黑布并准备了汽油,其他成员准备了匕首、斧头和镰刀等工具,亚森·吾布力卡斯木等人制作了汽油燃烧瓶,梅日古丽·艾合买提、伊力木古丽·艾合买提(均另案处理)制作了组织旗帜、发带和头套;买买提·达吾提在旗帜上写下了宗教极端口号。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还将成员分为三组,拟定了从不同方向冲击派出所、杀害公安民警及放火烧毁派出所车辆的计划。

在恐怖组织成立后,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亚森·吾布力卡斯木等人组织、策划、实施了多起暴力恐怖杀人活动,还通过集资、盗窃等方式筹集了组织活动经费5090元,其中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出资100元,买买提·达吾提出资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该恐怖组织窝点查获的刀具、弓箭、地图、宗教服装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凯买尔丁·吾斯曼、阿外克日·卡斯木、祖农·艾合买提等和同案犯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艾力卡木·加帕尔(因脱逃被击毙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买买提·达吾提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杀人事实

1、2013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带着事先准备的蒙面黑布、手套、口罩、匕首等工具,共乘艾克帕尔·买买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吐鲁番市幸福路清水阁洗浴店。3人进店后,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用手捂住被害人吴某(该店服务人员,女,殁年46岁)口部,艾克帕尔·买买提持匕首捅刺吴某颈部、肩膀、胸部数刀,致吴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与此同时,迪力木拉·吾甫尔持匕首捅刺被害人马某(该店服务人员,女,时年17岁)颈部数刀,致马某重伤。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3人拿走被害人现金及1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2、2013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10名组织成员在山洞里策划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买买提·达吾提提议到洗浴中心杀服务人员。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带领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迪力木拉·吾甫尔、买买提·达吾提4人来到吐鲁番市312国道南侧辅道一出租屋前。按照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分工,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迪力木拉·吾甫尔在外望风,亚森·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达吾提进入屋内,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跟随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47岁)到一房间后,用左手捂住杨某某口部,右手持匕首捅刺杨某某颈部、背部、肩膀数刀,致杨某某左侧颈动、静脉离断失血过多死亡;买买提·达吾提尾随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49岁)到另一房间,用左手捂住徐某某口部,用右手持匕首捅刺徐某某颈部、肩膀数刀,致徐某某颈椎离断死亡。二人拿走徐某某挎包内现金和1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3、2013年8月14日,在吐鲁番市亚尔乡桃儿沟北山上的山洞里,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10名组织成员聚会,艾克帕尔·买买提提议杀死爱国宗教人士被害人阿某某(男,殁年85岁)。亚森·吾布力卡斯木等人同意并进行了策划。8月15日,艾力卡木·加帕尔主动要求实施此项杀人任务,众人同意,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安排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努尔艾力·买合木提予以协助并抢劫车辆用于“圣战”。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艾力卡木·加帕尔、努尔艾力·买合木提遂来到吐鲁番市亚尔乡喀孜汗清真寺西北侧巷道内踩点,并观察阿某某行踪。当日晚23时许,阿某某从清真寺回家时,艾力卡木·加帕尔上前谎称自己是警察,会保护阿某某,并乘其不备用左手捂其口部,右手持刀朝其颈部、肋部各捅1刀,致阿某某颈动、静脉离断失血过多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某、韩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祖农·艾合买提和同案犯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艾力卡木·加帕尔(因脱逃被击毙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放火事实

2013年8月6日晚,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到吐鲁番市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家聚会,商议以实际行动进行“圣战”,烧毁汉族人的废品收购站。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召集依布拉音·克然木和阿不拉·阿不力米提,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召集迪力木拉·吾甫尔、艾克帕尔·买买提参与行动。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携带乃苏如拉·艾奶吐力提前准备好的4个啤酒瓶和汽油,乘坐阿不拉·阿不力米提驾驶的汽车来到吐鲁番市××乡××村1组。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人分别使用汽油燃烧瓶将被害人王某某和张某所开废品收购站点燃。经鉴定,废品收购站财产损失共计价值73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汽油燃烧瓶物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王某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另案被告人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依布拉音·克然木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体能训练教官、顾问及小组长,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杀害无辜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准备作案工具,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4人、重伤1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放火焚烧废品收购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介绍和田与吐鲁番两地恐怖分子相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顾问,积极发展成员,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提议制作恐怖组织旗帜,杀害无辜群众,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3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二被告人实施多起暴恐犯罪活动,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三核字第5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本案被告人应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进行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体能训练教官、顾问及小组长,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杀害无辜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准备作案工具,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4人、重伤1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放火焚烧废品收购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介绍和田与吐鲁番两地恐怖分子相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顾问,积极发展成员,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提议制作恐怖组织旗帜,杀害无辜群众,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3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二、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卜杜莫敏·伊敏提出成立恐怖组织并担任头目,策划、指挥组织成员实施四起放火犯罪,并组织、策划故意杀死一人,是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亦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负责。在本案中,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体能训练教官、顾问及小组长,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杀害无辜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准备作案工具,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4人、重伤1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放火焚烧废品收购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7000余元,是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故意杀人和放火罪的主犯,应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介绍和田与吐鲁番两地恐怖分子相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在组织中担任顾问,积极发展成员,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提议制作恐怖组织旗帜,杀害无辜群众,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参与杀死3人,直接动手杀死1人,是罪行严重的主犯,对二被告人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来加以处罚。

三、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二被告人是多起暴力恐怖活动与故意杀人案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勾结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煽动国家分裂,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并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危害和威胁公共安全,造成公众恐惧心理,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本案主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可以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死刑可能性评估】故意杀害4人2重伤(+50分),恐怖活动(+10分),共160分。

  • 中伟律师 所训:律师是一种信仰,律师是一种责任,律师是良知,律师是正义,律师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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