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04日07时50分左右,李**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礼河路交叉口时,遇同向孙**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同向刮擦,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原告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认定:被告李**负全部责任,孙*、刘**无责任。
委托人:刘**(原告
对方当事人: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
主办律师:花世铭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审理机关: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1、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就本起交通事故应支付赔偿款共计1102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支付赔偿款共计100200元,其中向原告刘**支付各项赔偿费用80000元,向被告李**支付其垫付的费用20200元,均于2013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2、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情简介:
年05月04日07时50分左右,李**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礼河路交叉口时,遇同向孙**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同向刮擦,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原告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认定:被告李**负全部责任,孙*、刘**无责任。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被告对于车祸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被告均拒绝赔偿。经查,皖A*****号小型客车车主为李**,并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支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就本起交通事故应支付赔偿款共计1102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支付赔偿款共计100200元,其中向原告刘**支付各项赔偿费用80000元,向被告李**支付其垫付的费用20200元,均于2013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合肥律师花世铭办案心得:本律师秉承诚信、正义的法律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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