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李XX在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造成右脚骨折,经鉴定为伤残八级,单位向昌平区社保管理中心申报了李XX的工伤待遇,并向李XX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万元。李XX不同意单位支付金额,李XX认为应当按工伤当月应发工资数额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信李XX观点,认为李XX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8.8万,因单位未依法足额为李XX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李XX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损失,故北京XX公司应支付李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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