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系某单位员工,下班后约工友一起喝酒。酒后张XX驾驶摩托车回单位,路过十字路口,碰上对面驶来奥拓轿车,张XX急刹车,因车速过来,张XX当场被摔至路边树上,后死亡,经交警认定,张XX驾驶速度为125KM/小时,张XX无驾驶摩托车资格证,该摩托车无年检且无牌照,张XX未戴头盔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奥拓轿车驾驶人通过路口未注意安全通行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经过朝阳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张XX承担6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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