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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房产离婚上诉案

2015-03-17    作者:董学明律师
导读:【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199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5月8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因感情不和,杨某于2003年6月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2...

【案情】

杨某(女)与陈某(男)199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5月8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因感情不和,杨某于2003年6月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2006年,双方在博鳌新城购买楼房一套;2007年,女儿出嫁陪送20000元现金;2010年10月20日,杨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对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进行竞价。

2011年5月24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上虞河小产权房一套及博鳌新城楼房一套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支付被告陈某上述房屋折价款30万元,被告陈某应协助原告杨某办理上述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所需费用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三、电视机一台、三轮摩托车一辆、太阳能一台归原告杨某所有,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被告陈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50元。

【分析】

2011年6月7日,陈某来所咨询,表示对判决不服。董学明律师接待了陈某,结合陈某的陈述和法院的判决为陈某详细解答:

一、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离婚,法院是可以这样判的,因为在此之前杨某已经起诉过一次,而陈某也随后起诉过一次,杨某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其离婚的坚决,法院这次可以判决离婚。

二、判决书的第二项——对房产的分割,是显示公平、违反法律规定的。首先,潍坊市奎文区东上虞河楼房一套系小产权房,杨某与陈某皆不是东上虞河村村民,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杨某与陈某均不是该小产权房的产权人。法院对该小产权房只能判决由谁居住,而不能判决其归属。其次,两套房产均判归杨某所有,剥夺了陈某的居住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虽然对房产可以通过竞价获得产权,但存在两套房产的情况下就不仅仅依据竞价原则判决归属,还要考虑陈某的居所,不能致陈某流落街头的境地,对陈某也要合理安置。所以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委托】

2011年6月8日,陈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为其代理离婚上诉案。

【上诉及判决】

2011年6月9日,董学明律师起草上诉状,并将上诉状递交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现等待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 董学明律师办案心得:思考是内功,语言是外功,横亘在两者之间的是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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