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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单位停产期案例分析

2015-03-31    作者:王兴余律师
导读:单位已经停产2个月,员工全部停产放假,但工资和社保一直正常发放。在停产放假期间某员工入职别的单位并缴纳了社保。我们可否追究该员工的责任,要求他退还工资和社保费用?●分析:1、停产停工期间可只发放生活费。企业因经营性...

单位已经停产2个月,员工全部停产放假,但工资和社保一直正常发放。在停产放假期间某员工入职别的单位并缴纳了社保。

我们可否追究该员工的责任,要求他退还工资和社保费用?

●分析:

1、停产停工期间可只发放生活费。企业因经营性停产停工而对工人予以放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员工虽脱离劳动岗位,但仍属企业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的单位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30日)内的,单位应全额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也未提供劳动的,单位只按照当地规定支付生活费即可(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但社保应继续缴纳。

2、双重劳动关系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经营性停产放假员工,为保障其自身生活可入职其他单位继续工作,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与新旧两单位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均应全面履行相应的劳动权益及劳动义务,原单位可停发此类员工的生活费(各地对此规定不同)。

●处理:

1、函告员工限期内提交新单位入职证明(入职单位名称、入职岗位、入职时间等);

2、停发该员工工资或生活费;

3、审查新单位与本公司之间有无竞业关系,有无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风险,并将以上内容书面告知员工要求其签收;

4、与员工新单位协商员工社保问题处理,双方可约定分别缴纳、共同承担等方式处理员工社保问题;

5、已经支付的工资及社保,单位可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追回;也可在告知员工相关规定及处理后,数额不大的作为其福利不再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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