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经常换工作,认为自己年轻,交不交保险无所谓,所以在找工作时,龚某就同意与单位签订了自愿放弃保险的协议。谁知一天龚某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共计2 万余元。为此,龚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龚某医疗费16842.95 元。龚某诉称,他于2010 年4 月19 日到被告公司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 年12 月3 日,其骑车行进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将左手臂摔伤。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 年12 月14 日,自行支付医疗费用2 万余元。由于单位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此笔费用由我自行垫付,故要求公司赔偿损失。被告公司辩称,龚某原是单位的职工,入职后双方于2010 年11 月16 日签订不缴纳保险协议书。既然龚某自愿放弃,单位就没有支付医药费的义务。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公司应当及时为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虽然双方签订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书,但该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公司应当支付龚某相应的医疗费用,为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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