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长期以来,于先生一直准备买套新房。在经过仔细比较和再三考虑后,他选中了由M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的一套房屋。由于对这套房屋十分满意,于先生准备预购下来。
在对房屋的面积、价格各方面进行多次磋商后,双方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机构实际测量之前暂时估定: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3.68平方米,房款总计525 350元。于先生也在2000年2月14日交纳了3万元定金。3月10日于先生与M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在正式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的3日内,于先生应交纳总房款的40%。
在楼盘正式开盘销售之前,于先生交纳了首付款3万元。后经有关部门实际测量,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23.65平方米。4月26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因为与M公司签订认购书比较早,于先生享受了M公司在广告中宣传的对增加的面积免费赠送的待遇,所以在《预售契约》中有关于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但房款总价不变的条款。于先生也分别于5月1日、5月11日交纳了房款110000元、223500元。此时于先生已交纳了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房款的75%。
由于该楼盘的销售走势较好,M公司对房款产生了异议,多次和于先生协商按实际的建筑面积收取房款,但于先生坚持按照认购书中的暂定总房款购买该房屋,M公司未能达成增加房屋价款的目的。在此情况下,M公司受利益驱动,一房两卖。
2000年12月30日,M公司和施先生、叶女士夫妻签订了《预售契约》,将该套房屋转售给施先生、叶女士夫妻。该合同有关内容是: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23.65平方米,总计房款693 695元。施先生和叶女士已付房款143 695元和杂费2281元。
被告一房二卖,赔了十几万
于先生将M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施先生和叶女士也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了这场官司。原告于先生诉称,M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单方面撕毁合同,是根本违约的行为,所以要求M公司继续履行和我签订的购房协议;如果不能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则要求解除合同,由M公司返还我购房款393 500元,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赔偿我可得利益损失17万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关于该房屋《预售契约》的复印件以及其他若干份证据以支持他的请求。
被告M公司辩称,我公司就该套房屋,仅和于先生签订了《预约认购协议书》,从未签订关于售房的正式合同。在认购书中约定的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3.68平方米;但经测量,该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是123.65平方米。为此,我公司多次和于先生协商按实际的建筑面积收取房款,但于先生坚持按照认购书中的暂定总房款购买该房屋。这客观上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我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于2000年10月17日向于先生发送了终止认购书的通知,并于2000年12月30日将该套房屋转售给施先生和叶女士。对于先生所提交的复印件,我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我公司将房屋转售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主经营行为,没有损害原告于先生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愿返还于先生已付的购房款,并返还定金3万元。
第三人施先生和叶女士称,我们对于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由于我们在和M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M公司在和我们签订合同时,没有把于先生的事情向我们说明,所以造成同一房屋有两个买卖合同的责任不在我们。我们只是要求M公司履行和我们所签订的购房合同。
经过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M公司不能向法院提交充分、切实的证据来推翻于先生所提交的《预售契约》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所以该《预售契约》是具有法律有效的。M公司在已和于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已收取了大部分房款的情况下,本应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但M公司在对房屋价款有异议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该合同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致使双方间的协议无法实现,这是完全的违约行为,因此M公司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施先生和叶女士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和M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对于先生承担责任。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施先生和叶女士与M公司间的购房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被告M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于先生已付的购房款人民币363500元,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6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于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律师说法
到底有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双方怎样才算尽到了举证的责任
本案原告、被告的最大争议是双方是否确实签订了房屋预售契约,这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原告提供了该预售契约的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解释是:在和M公司正式签订该合同后,需要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预售登记手续。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惯例,预售登记由售房公司负责。因而,被告M公司将所有合同原件收回了。原告一直无法取回原件,所以只能提交复印件。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虽然只是复印件,但其解释符合当前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况且,在仅仅和开发商签订售房认购书的情况下,就交付房款的75%的,这不符合人们一般的交易方式,在逻辑上说不通;原告提交的广告复印件,也证明被告M公司确实推出过免费赠送增加面积的举措。综合上述因素,法官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基本完成,所以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M公司一方,要求其举出相反证据。
被告M公司抗辩称:该合同在售房过程中已经作废。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后,找到本公司的业务员杜某,要求杜为他制作一份虚假合同,以帮助原告从其单位提取购房款。杜为帮忙,拿出这份作废的合同文本复印后,填写了实际测量的面积123.65平方米,但在房屋总价款栏中写的是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款。后来,本公司对作废的合同文本进行了统一的销毁,所以无法提供已作废的合同原件。对上述抗辩主张,被告提供了业务员杜的证言。
对于双方的举证和说明,法官认为,原告的主张在逻辑上合理,又有其他佐证;但被告仅以其业务员的证言和当庭陈述支持其抗辩主张,在证据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在逻辑上也不能自圆其说。所以,做出了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正式的预售契约的认定。这个认证的过程,不仅有相关证据支持,还结合了行业交易习惯,同时还有逻辑上的判断。案件审结后的结果也是对法官这一认定的认可。
判决可得利益的损失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是法官大胆适应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敢于下判、敢于突破的结果。它符合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的规范、教育作用,更好地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不遵守合同的违约者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是我国较科学的立法思想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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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